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围绕辖区内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居(村)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运用民主协商机制,推动主动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诉即办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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