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对记录诉求办理情况的数据进行全口径汇总,向承办单位推送工单记录、回访评价等全量数据,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开展数据动态监测,提出分析建议,为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提供数据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