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考核机制,对“吹哨”街道(乡镇)和“报到”部门进行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