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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