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