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接诉即办工作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