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畅通渠道,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诉求办理和社会治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接诉即办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识和合理预期,积极、主动发现和反映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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