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