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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