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