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五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