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完善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方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以及协调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推动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机制。
数字经济相关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和便捷、高效、友好的争议解决机制、渠道。
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数字经济相关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和便捷、高效、友好的争议解决机制、渠道。
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和渠道,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