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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