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