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