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