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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