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