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