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