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