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条 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丰富网上道德实践,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