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