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九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本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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