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八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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