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