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