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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