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本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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