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被列入改造计划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改造责任人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者改建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