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