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建设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