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