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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