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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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
第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
第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
第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
第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第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
第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
第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
第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
第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第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
第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
第十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三条 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五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和...
第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七条 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者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
第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八条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
第二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二十条 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
第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泊位的标准,明确上限、下...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
第十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三条 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公共建筑的...
第十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五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十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和...
第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七条 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者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
第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八条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
第二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二十条 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设置后十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
第三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确需停止经营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举办场所及周边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设置后十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负有停车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
第三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设施名称、范围、编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确需停止经营的,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举办场所及周边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确定停车泊位允许停放的时段。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遵循严...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九条 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新建、改建、扩建、大...
第四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条 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一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确定停车泊位允许停放的时段。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遵循严...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七条 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九条 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新建、改建、扩建、大...
第四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条 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一条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