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管理。委托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包、协议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协议示范文本,并将不执行电子收费、议价等行为,纳入终止协议的情形。市交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协议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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