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三十九条 本市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将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
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道路将要设置电子收费设施的,应当同步预留强弱电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
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