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七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七条 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者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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