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八条 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