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专用车位,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