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六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单独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并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单独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和权属证明的具体办法。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民防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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