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五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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