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五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