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区域配套停车设施、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公益性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独立设置的停车设施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一并纳入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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