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停车设施设置后十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罚款。
居住小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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