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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