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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