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