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