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设施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停车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