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九条 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驻车换乘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