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经依法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经依法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