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十二条 既有居住小区内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