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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