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